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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锋与王彩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342号申请人张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赔偿8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按本院通知书指定期间交付款项800元及诉讼费50元,已实际支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