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济南市106医院与北京椭圆跑道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106医院,北京椭圆跑道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槐商初字第532号原告济南市106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李保宏,院长。委托代理人XX,男,该医院职工。被告北京椭圆跑道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姜荣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娇,女,该公司职工。原告济南市106医院(以下简称106医院)与被告北京椭圆跑道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椭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106医院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椭圆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本案由审判员吕强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姜爱丽、付玉俊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06医院委托代理人XX,被告椭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106医院诉称:2011年7月15日,原告因经营需要与被告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向被告订购电子直线加速器及软件系统LA45设备两套,原告于2011年7月22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值5%的定金,计人民币62万元整,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交付设备,但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能交付上述设备,被告构成违约,被告只支付了定金,没有按照定金法则支付另外的62万元,故我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定金的差额部分62万元整,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106医院提供的证据有:设备销售合同书、委托付款通知书、付款凭证。被告椭圆公司辩称:由于我们在厦门订购零件的原因,没有完成设备,主观我们并没有恶意违约,因为当时合同约定定金62万元,我们只同意返还该部分定金,原告要求再支付62万元,我们不同意。被告椭圆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销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电子直线加速器及软件系统两套,每套6200万元,合计12400万元,付款方式为人民币分期付款。双方合同签订后,买方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值5%的定金,即62万元整,产品交货到现场后7日内,买方按货款总值的80%支付,交货6个月内将剩余货款付清。合同签署后3个月内交货,货到现场一周内买方代表应签署设备接收函。因买方不能如期交付全部或部分货款,每逾期一周,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交滞纳金。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时交付,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所交纳的定金卖方双倍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7月18日委托北京亿仁赛博医疗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代为向被告支付定金62万元,2011年7月22日,该款划至被告椭圆公司开户银行,被告对收到该定金无异议,庭审中明确表示因其他原因,合同不能履行,同意返还定金62万元,但不同意双倍。上述事实有原告106医院提供的设备销售合同书、委托付款通知书、付款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认证和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62万元,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并且明确表示合同不能履行,仅同意返还原告交纳的定金。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被告同意返还定金,但不同意支付双倍,原告仅就该双倍定金的差额部分要求处理,应予支持。其62万元定金本身双方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椭圆跑道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市106医院定金6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北京椭圆跑道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强华人民陪审员 姜爱丽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