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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丁正强与徐水明、盛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正强,徐水明,盛利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2942号原告丁正强。被告徐水明。被告盛利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正强诉被告徐水明、盛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丁正强负担。审 判 长  郑卜训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人民陪审员  屠吾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施锋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