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郝瑞芬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瑞芬,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郝瑞芬,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定襄县。被执行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30号锦盛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刘崇松,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2)迎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迎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