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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军与毛鸿斌个人合伙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毛鸿斌,毛文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王军委托代理人任率前,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鸿斌委托代理人马成祯,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毛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毛鸿斌个人合伙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退付原告王军。审 判 长  王玉泉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人民陪审员  段宝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喻海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