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中民二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忠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尹忠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中民二终字第000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镇xx村xx。法定代表人饶春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忠虎,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市xx区xx路xxx,现住xx省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委托代理人赵喜魁,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理、被上诉人尹忠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喜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被告尹忠虎与王天娇均系商洛市天翔锰业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尹忠虎因欠原中地森达锰矿转让款,于2011年7月28日,经李永年为中证人,尹忠虎与王天娇签订《协议》1份,其中约定尹忠虎所欠转让款由王天娇代为垫付;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按0.02元/月计算;尹忠虎将其在商洛市天翔锰业有限公司所占股权27%,让出10%作为抵押,若在3个月内不能还款,即转出10%股权给王天娇,并同意办理股金转让手续;当尹忠虎、王天娇将所欠李永年的所有款全部付清后,李永年将商洛市天翔锰业有限公司的所有手续交给王天娇,若尹忠虎矿山生产需要手续,王天娇必须全力支持。王天娇需转让自己的股权,尹忠虎承诺全力配合、支持。协议达成后王天娇给付被告23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2011年8月20日,王天娇出具《债权转让》1份,载明:“我与尹忠虎2011年7月28日所签协议,债权全部转与湖南振兴股份公司承担,尹忠虎所欠王天娇款贰拾叁万元整,债权全部转给湖南振兴股份公司。”该债权转让未通知被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王天娇将其在被告处的23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提出该债权转让未通知被告,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该债权转让已通知被告,故该转让对被告不发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债权转让未通知被上诉人的事实错误。债权转让的过程中,上诉人与债权转让人王天娇一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同意,只是转让时未书写文字凭证。二、本案漏列当事人,王天娇应是本案第三人。本案中,王天娇是债权转让人,受让人与债务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将王天娇列为本案第三人。三、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在法定的审限内审结本案,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尹忠虎答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正确。答辩人只和王天娇签订过协议书,王天娇是否将答辩人所借的债务转让给上诉人,未给答辩人通知,答辩人领取上诉状时才收到上诉人债权转让的邮政快递。二、本案是否漏列当事人应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不是上诉人决定。一审中上诉人未提出追加王天娇,责任在上诉人。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而上诉人认为王天娇应是本案第三人,不能成立。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因上诉人所举证据有问题且王天娇未到庭,无法确认案件主要事实,法院依职权调查王天娇,但王天娇一时无法找到,才致使案件拖延。故程序不违法。综上,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证据:2013年5月6日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向尹忠虎作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证明王天娇将债权转让,上诉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经质证,被上诉人认为,该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超过通知期限,上诉人与王天娇的协议不真实,其通知的内容不真实。经综合审查,上诉人提供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不是债权人王天娇通知的,债务人尹忠虎亦有异议,对尹忠虎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不予采纳。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尹忠虎与王天娇签订《协议》、被上诉人向王天娇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合法有效,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一审判决驳回债权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案上诉前,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尹忠虎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不是债权人通知的,被上诉人亦提出异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应追加王天娇为本案第三人,及一审法院未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本案的观点,均不成立。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礼武代理审判员 张三有代理审判员 文改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