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执字第002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冯玉玲与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玲,袁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64-3号申请执行人冯玉玲,女,汉族,一九六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生,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东一区。被执行人袁丽萍,女,生于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汉族,西安铁路局宝鸡机务段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店子街黑三角。本院执行的冯玉玲与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6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按月扣其工资收入,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