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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张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孟庆雷与丁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雷,丁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孟庆雷。委托代理人曹青,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雷诉被告丁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雷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5元,由原告孟庆雷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