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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民三申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莉与倪赛月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莉,倪赛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三申字第0099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莉。委托代理人陈根发,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二审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倪赛月。申请再审人陈莉因与被申请人倪赛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向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小燕代理审判员  常宝堂代理审判员  张润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