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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无锡法如数控刀具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法如数控刀具有限公司

案由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061-1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张云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徐永新,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法如数控刀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祝莉,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公司)与被告无锡法如数控刀具有限公司邮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邦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联邦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此款已由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预交),由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 超代理审判员 王 帆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毕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