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黎波,高健雯与柳州市恒运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波,高健雯,柳州市恒运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黎波,象州县工商局干部。申请执行人高健雯,象州县工商局干部。被执行人柳州市恒运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八一路117号办公楼6楼。法定代表人宋文焰,该公司总经理。黎波,高健雯与柳州市恒运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鱼民初(一)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黎波,高健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黎波,高健雯申请执行柳州市恒运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3)鱼执字笫735号案件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豫江审 判 员 严敬军审 判 员 叶荣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