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魏铃坤与康申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铃坤,康申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初字第382号原告魏铃坤,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康乐,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妻。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康申保,男,194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魏铃坤诉被告康申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车小平担任审判长,同代理审判员王全武、人民陪审员康仁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铃坤的委托代理人康乐、被告康申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铃坤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的宅院与被告的一处宅院相邻,被告的地势高,被告用水浇该地中的农作物时,水流到原告家东面的一块地里,致原告的房屋裂缝。事后双方协商过,被告只愿意支付2000元。后双方对此事进行多次交涉,无果。现在原告的房成了危房,无法居住使用,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理的管理自己的自来水,致原告的房屋受损,被告的行为已经对原告构成了侵权,所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并赔偿房屋损失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康申保辩称,被告没有放水浇地,是自来水管道破裂后流的水。原告的房子本身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是1997年建的,基础不牢固。原告的房子建的环境不合理,地势比较低,被水浸泡自己有过错。原告在房子受损后没有及时维修,存在自己在扩大损失的问题,应当对该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再就是该矛盾已经经政府部门解决,现在是无理要求。被告不愿意赔偿原告房屋的维修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宅基地相邻。原告的房子是2001年建的砖混结构的平房二座,被告的暂未建房,其中种植蔬菜。被告的自来水管道在2010年农历7月间破裂后水流到原告宅基地的东面(是一处低洼的荒地)。现在原告的两间房子均有较为明显的裂缝。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立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还有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明,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没有妥善管理自己的自来水管道,在该管道破裂后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致使自来水流到原告宅基地的东面低洼处,这是造成原告房屋裂缝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房子年代较长,自然裂缝亦有可能,原告对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康申保赔偿原告魏铃坤房屋损失1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600承担,由被告1200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车小平代理审判员 王全武人民陪审员 康 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红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