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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明法、沈金梅与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法,沈金梅,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商初字第356号原告王明法。原告沈金梅。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建伟。被告沈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法、原告沈金梅与被告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法、原告沈金梅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法、原告沈金梅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法、原告沈金梅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明法、原告沈金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