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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6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娇阳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娇阳灯具有限公司,王大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115号原告:青岛娇阳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姜龙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旬禄,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托代理人:管华,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所被告:王大伟,女,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娇阳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娇阳灯具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大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娇阳灯具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娇阳灯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