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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6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章才民与山东东耀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才民,山东东耀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94-1号原告章才民。被告山东东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咸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山东东耀置业有限公司存款4135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东耀置业有限公司存款4135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谭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