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蚌埠市金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顾玉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金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顾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金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250号,组织机构代码55459794-5.法定代表人张根成,董事长。被执行人顾玉根。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金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顾玉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0325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玉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顾玉根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树兵审 判 员 万功培助理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