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华川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程思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华川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程思有,冯剑锋,中山市华川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程思有,冯剑锋,中山市华川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程思有,冯剑锋,中山市华川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程思有,冯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华川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沙朗村广丰社朗城家园76卡商铺。法定代表人:冯剑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思有,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郭鲜丽、郭艳丽,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冯剑锋,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西区。上诉人中山市华川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思有、原审被告冯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山市华川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经核查本院财务,无上诉人的交费记录。作为上诉人中山市华川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预交,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华川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良贵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温宇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