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四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0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北省黄骅县人,大唐洛阳热电厂工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孙冰洁,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孟津县人,洛阳市汽配集团下岗工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孙海民,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叶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冰洁、被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海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0年12月因工作关系认识,于2005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1月22日生育一女叶某。由于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又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有长期酗酒、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2012年5月原告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2012年8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从判决下达至今,被告多次找原告闹事,并对原告的父母不尊重,不仅没有为挽回夫妻感情作出努力,反而使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僵硬,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经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故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叶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付清女儿抚养费162000元(每月抚养费1000元算至18岁);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某某辩称,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师徒关系,在工作学习中,彼此产生了好感。经过了5年长期了解和爱情生活,2005年1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8年1月22日,双方有了女儿叶某。2012年元月,原告开始神情反常,对我冷漠无端发火。后经查实得知原告是因为其旧恋友叶某,引发上次离婚纠纷。实际上原、被告感情极好。2012年原、被告的离婚案件判决以后,原告回到家说,既然法院判决不离婚,双方还是夫妻,要求被告承担孩子的生活费。被告欣然同意。为了取得谅解,不让原告及其父母生气,被告积极探望女儿,与原告及其父亲积极协商。只要原告明确愿意回到被告身边,被告能原谅原告的过去。原告的要求,被告都会努力去做。被告抱着对家庭、原告、女儿负责的态度再次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叶某某于2000年因工作关系认识,2005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叶某。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9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被告叶某某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一定的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长期酗酒、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能视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前经过较长时间的了解,具有较好地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彼此加强思想交流和沟通,尽快消除隔阂,共同为子女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故此,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双方的夫妻关系及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