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含民二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张正兵与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兵,张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含民二初字第00720号原告:张正兵,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张发,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张正兵与被告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善明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正兵和被告张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正兵诉称:被告张发从2012年6月起,因生产经营向原告购买生铁,双方于2013年8月17日通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5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在2013年8底前全部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拒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现原告为维护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清偿所欠货款200500元。2、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逾期付款给原告所造成损失(以2005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张发辩称:对所欠货款及还款期限无异议。本来我们在2013年3月约定每月清偿2万元,我也实际履行4个月的义务。后来由于原告提供的生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被告自身生产经营困难,因此无法及时还款。我不要求反诉,但原告应扣减我的损失13972.5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从2012年6月起开始业务往来,被告张发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张正兵购买生铁,双方于2013年8月17日通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5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在2013年8底前全部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拒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故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被告张发出具的书面欠条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张发未按约定向原告张正兵支付货款,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张正兵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的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2013年8月28日双方发生交易的过磅单及后期补救加工的计量单据,认为原告提供的部分生铁不符合质量约定,要求减少价款13972.5元,因该笔买卖业务发生于2013年8月17日双方结算后,与本案诉争的标的质量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如主张权利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判决如下:被告张发给付原告张正兵货款200500元,赔偿原告张正兵的逾期付款损失(以200500元为本金,按8.4%为年利率,自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2154元,诉讼保全费1522元,由被告张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善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晋附件:本判决所援引的相关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