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何潜君与蒋正伟、蒋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潜君,蒋正伟,蒋帅,卢亚文,张龙禄,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476号原告:何潜君。委托代理人:张晓。被告:蒋正伟。被告:蒋帅。被告:卢亚文。被告:张龙禄。被告: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正伟。上述五被告委托代理人:卢秀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潜君与被告蒋正伟、蒋帅、卢亚文、张龙禄、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江红人民陪审员 楼正今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黄娉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