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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何潜君与蒋正伟、蒋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潜君,蒋正伟,蒋帅,卢亚文,张龙禄,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476号原告:何潜君。委托代理人:张晓。被告:蒋正伟。被告:蒋帅。被告:卢亚文。被告:张龙禄。被告: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正伟。上述五被告委托代理人:卢秀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潜君与被告蒋正伟、蒋帅、卢亚文、张龙禄、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江红人民陪审员  楼正今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黄娉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