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8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王善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善毅,王国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844-1号申请执行人王善毅,女,1998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重,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青民五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国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善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国重自觉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青民五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王国重应履行的支付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抚养费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政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贺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