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菁与杨奕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菁,杨奕敏,广东广发房地产潮州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林菁,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吴淡雄,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旭东,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奕敏,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潮州市湘桥区。第三人:广东广发房地产潮州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南较路农盛大厦C幢。法定代表人:许伟彬。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潮州大道中段凤新大厦北侧。代表人:李鹰,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文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来喜,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员工。第三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5楼。法定代理人:梁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瑾,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凯,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菁诉被告杨奕敏及第三人广东广发房地产潮州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菁与被告杨奕敏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达成由原告林菁将其对位于潮州市湘桥区环城南路XXXXXXA幢903号房的权利以人民币130000元转让给被告杨奕敏的和解协议,原告林菁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林菁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素君代理审判员 洪泽娜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冬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