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执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张执字第18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和平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南西四路18号。被执行人刘风远,女,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凯瑞安园7号楼5单元101室。被执行人邢建民,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体坛小区39号楼3单元602室。被执行人钟艳丽,女,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共青团东路21-2-19号。被执行人王洪军,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中心路西四巷4-16号。被执行人李向东,男,1960年8月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世瑞苑小区3号楼2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和平支行诉刘风远、邢建民、钟艳丽、王洪军、李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先后缴纳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204862元,执行费2164元。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生效判决完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商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华玲审判员 陈广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