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运民一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孙树猛与马秀珍、杨兆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猛,马秀珍,杨兆健,皮福佳,张建秋,张伟,娄益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一初字第1810号原告孙树猛,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被告马秀珍,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被告杨兆健,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皮福佳,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张建秋,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张伟,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娄益东,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猛与被告马秀珍、杨兆健、皮佳福、张建秋、张伟、娄益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建秋、娄益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猛撤回对被告张建秋、娄益东的起诉。审判长  曹铁城陪审员  王秀芬陪审员  戚鹏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