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民一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孙树猛与马秀珍、杨兆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猛,马秀珍,杨兆健,皮福佳,张建秋,张伟,娄益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一初字第1810号原告孙树猛,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被告马秀珍,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被告杨兆健,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皮福佳,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张建秋,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张伟,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娄益东,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猛与被告马秀珍、杨兆健、皮佳福、张建秋、张伟、娄益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建秋、娄益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猛撤回对被告张建秋、娄益东的起诉。审判长 曹铁城陪审员 王秀芬陪审员 戚鹏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