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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李守民与嘉祥嘉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民,山东省嘉祥嘉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李守民。委托代理人殷建刚,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嘉祥嘉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大张楼镇张西村西500米处。法定代表人徐长瑞,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悦春,嘉祥宗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民诉被告嘉祥嘉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守民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嘉祥嘉源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民撤回对被告嘉祥嘉源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