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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秦栓宏与都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栓宏,都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秦栓宏被执行人都金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栓宏与被执行人都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都金辉在2013年7月26日前支付原告秦栓宏车辆过户损失4000元;二、原告秦栓宏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三、原告甘M071**号桑塔纳车与被告都金辉之间就甘M071**号桑塔纳车之间的债权、债务就此了结;四、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秦栓宏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英杰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