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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苏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手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