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苏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手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