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5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华高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华高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5113-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华高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罗建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慈溪市华高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194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华高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3192.50元,执行费4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1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