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二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二初字第00198号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宏彬,该公司员工。被告: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为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全审 判 员 许程琼人民陪审员 张宏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