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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程修全、刘磊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修全,刘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684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修全,曾用名张峰,男,1985年8月6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涡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刘磊,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个体,住涡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5日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修全、刘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涡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修珠审判员  孙良义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