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7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75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1998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1947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李某乙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17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某乙在银行、车辆及房产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居住的雁塔区孟村已拆迁,村民现分散居住,因西安市曲江新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尚有城改工作款项约于2013年12月底发放至被执行人李某乙名下,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依法提取李某乙名下财产6720.08元至本院指定账户。现需等待城改工作款项发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757号案执行终结。如西安市曲江新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提取李某乙名下财产6720.08元至本院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可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