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金执字第004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牛凤华、齐亚利、郑雨乐与马广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凤华,齐亚利,郑雨乐,马广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424-3号申请执行人牛凤华,女,生于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七日,汉族,陈仓区桥镇镇西坡村*组村民,住本组。申请执行人齐亚利,女,生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六日,汉族,陈仓区桥镇镇西坡村*组村民,住本组。申请执行人郑雨乐,女,生于二〇〇九年四月六日,汉族,系齐亚利之女,住本组。被执行人马广田,男,生于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汉族,陈仓区千河镇高南村*组村民,住本组。本院执行的牛凤华、齐亚利、郑雨乐与马广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四万七千零九十六元五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司法��助300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