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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商终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周竺军与竺益妹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竺益妹,周竺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终字第1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竺益妹。委托代理人:朱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竺军。委托代理人:胡腾龙。委托代理人:李颂。上诉人竺益妹为与被上诉人周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竺益妹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竺益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竺益妹撤回上诉。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竺益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袁 方代理审判员  陈超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