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执字第145号,申请人李友妹、盘付建、盘登英与被执行人邓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李友妹,女。申请执行人盘付建,男。申请执行人盘登英,女。被执行人邓江涛,男。申请执行人李友妹、盘付建、盘登英与被执行人邓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邓江涛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友妹、盘付建、盘登英各项损失102382.39元,被告人邓江涛负担诉讼费24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邓江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并到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邓江涛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邓江涛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小 青审 判 员 盘江玲审判员冯忠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 江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