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李孟庭与张文红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孟庭,张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通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李孟庭。被执行人:张文红。本院在执行李孟庭与张文红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文红应当将(2013)通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男士黄金戒指一枚、女士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银手镯一只、铺盖两套、毛毯一床、大盆两个、小盆四个、瓦罐一个、小碗十一个、鞋架一个、假花一盆、十字绣一幅、门帘两个、电烘笼一个、皮箱两只。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张文红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按上述内容执行完毕,且李孟庭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志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昌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