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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西部物流有限公司诉宝鸡市荣泽电子有限公司、广东永泰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宝鸡市荣泽电子有限公司,广东永泰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175号原告陕西西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斗中南路。法定代表人赵铁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莉,女,汉族,1975年6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米宏伟,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荣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法定代表人赵玉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岗,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永泰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9号商务办公楼104室之三,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林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绍金,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部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荣泽电子有限公司、广东永泰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部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陕西西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鸣审判员 易 萍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