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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广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清,刘广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内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广清,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4日被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抓获后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5月15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清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广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刘广清冒充中原油田领导司机,以能够为被害人陈某承揽中原油田第四社区楼房拆迁为名,先后在濮阳、内黄等地多次向被害人陈某索要现金18万元,并将被害人以49000元钱购买的二手本田雅阁轿车开走,过户到自己名下,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轿车在汽车租赁公司做了抵押。案发后,被告人刘广清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广清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武某、房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广清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广清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广清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我和陈某之间是经济纠纷,不是诈骗。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刘广清冒充中原油田领导司机,以能够为被害人陈某承揽中原油田第四社区楼房拆迁为名,先后在濮阳、内黄等地以需打通关系送礼多次向被害人陈某索要现金18万元,并将被害人以49000元钱购买的二手本田雅阁轿车开走,过户到自己名下,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轿车在汽车租赁公司做了抵押,贷出40000元供自己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刘广清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广清的供述证实,2011年4月份我在濮阳“亚都大酒店”拆迁工地上认识了陈某,当时是通过他的合伙人赵广峰认识的,我们经常在一起吃饭、聊天。经过一段相处,我知道他们拆迁也能挣一些钱,赵广峰后来给我说“采油六厂”有个拆迁的活,想法找一下关系吧,我说“我在油田给李处长开车,让他过问一下吧”,在之后的天里,陈某也经常和我一起吃饭,我说:“永会,采油六场有个拆迁的活,干不干,”他说:“干吧。”就这,后来我到了六场看了一下,根本没有拆迁的迹象,但我还是觉得不行,就给陈某说假话,伪造假合同,先后多次从陈某手里骗取现金、物,共计229000元。我以给陈某承揽拆迁工程的名义第一次是在他的工地上给他要20000元现金,那是2011年2月份的一天;第二次是又过了半个月吧,我又以请吃饭为由在濮阳市“新村”宾馆我向他要了10000元现金;第三次是在濮阳市的一家饭店内,我向陈某要了10000元现金;第四次是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我又以疏通关系为由,我就到内黄县高堤乡陈某的交易市场,我向他要了现金20000元。第五次是2011年秋天的一天,陈某在濮阳市旧机动事交易市场要了一辆“本田雅阁”,成交价49000元,他用他的五菱面包顶了34000元,余下的他付清了,大约十来天后我到内黄高堤乡他家,以领导要用车的名义,我从他家将车开到濮阳了,停了一段时间,我就将车过到我的户上,当时陈某知道也同意了,将原来的车牌号“豫J×××××”改为“豫J×××××”。之后,我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轿车以4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濮阳市诚沣汽车租赁公司了;第六次是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我又以送礼为名,我去高堤乡陈某的交易广场问他要了40000元现金;第七次是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我去内黄来到陈某的交易市场问他要了现金30000元;第八次2012年1月份的一天,我又以请领导为名在他的交易市场问他要了现金20000元;第九次是2012年1月份的一天。我到内黄了是陈某的交易市场又向他要了现金30000元。我当时还欠朋友的钱,朋友向我要钱,我没有能力还钱,就向陈某要钱,说该工程承包下来得给领导送礼,送钱,然后就分九次向陈某索要现金18万元钱及一辆4万9钱元的车。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4月份,我当时在濮阳拆迁“亚都大酒店”工程施工认识了一个叫刘广清的人。他自称是给中原油田公共事业管理处处长开车的司机,他还告诉我中原油田第四社区(六厂)有九栋楼要拆迁,刘广清说他能将该工程包揽下来。当时我知道搞拆迁的,主要是能包揽住工程才能挣到钱,我就和刘广清详细协商关于承包中原油田第四社区九栋楼拆迁的事。当时我也通过其他人了解过,确实有中原油田第四社区九栋楼拆迁这件事,我认为平时想承包还要托别人找负责的领导,刘广清给领导开车,直接接触领导,刘广清还表示包揽工程前期的是全部由他一手操作,具体工程合同签过之后拆迁的事情由我负责,经过几次协商我以为和刘广清合作是件好事,刘广清还说他没有钱,让我先给他垫些钱作为前期的资金,让他去找关系,将该工程拿下来,等工程完工之后直接从我们赢利的部分扣除,我也同意了。刘广清以承包该工程为由,从我手中共要现金18万元钱,另有一辆车本田雅阁轿车价值49000元。事情发展的越来越不对头,我就想这么长时间了,刘广清总以合同科不签协议、安全处不答应、领导不同意等理由推托,我想我已经花销了20多万元,连合同也没见。到了2011年11月初,我就又给刘广清联系,催促他抓紧办,刘广清告诉我合同已经签了,过了两三天刘广清给了我一份三页的拆迁合同(甲方:中原石化油田第四社区,乙方:东营市拆迁有限负责公司)我一看就感觉不对劲,我就开始怀疑给我这份合同有问题,下边我就开始催刘广清,如果不让开工就将我垫付的钱还给我,因为刘广清给我合同已经是2011年11月份,合同上定的施工日期是2011年9月20日开工,2011年11月20日施工,根本无法实施。我就开始认为刘广清这个人肯定有问题。我多次给他打电话,刘广清就:说没事工程干不成,钱一分不会少你。我还是不放心。我多次找他,2012年1月16日在濮阳市的一家宾馆内,刘广清给我打了一张借条。在打过借条之后,我也多次打电话给他联系,有时是无法接通,有时通了也不接电话,有时接了电话他总是以各种理由不见面。2012年10月27日,我通过朋友找到刘广清,刘广清实在没办法。分两次给我打了一次10000元,一次8000元,再下边,刘广清再也不和我见面了,电话也联系不上了,我认为是刘广清以帮我承包工程为名骗我钱了,这才来派出所报案了。3、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16日上午,俺表哥陈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和他一起去濮阳找“老刘”,说是老刘给他打借条的事,我们上午就一起去濮阳,我开着我的比亚迪轿车带着陈某二人去了濮阳了,来到了濮阳去了一家宾馆,在宾馆内见到了一个四十来多岁的人,我听陈某说那个人叫刘广清,具体陈某和刘广清是如何商量的,刘广清给陈某打了这张26万元的借条,我和陈某就回内黄了,事情就是这样。那张“借条”的内容是“今借到陈某人民币26万元整(贰拾陆万元整),借款日期自2012年1月16日至2012年9月10日止,身份证:。借款人:刘广清,2012.1.16”。借条是刘广清写的,指纹是刘广清按的。4、证人房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9年认识刘广清的,因为我是单身,很快我们就发展成恋人,在一起生活了三年多,是以夫妻关系在一起生活的。我听刘广清说他是给濮阳市油田公共事业管理处处长开小车的司机,他说他是给姓李的处长开车,开的是奥迪车,但我是从来没见过他开的车。2012年7、8月份的时候,我在家里抽屉里见过一枚“东营市中石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印章,当时我和刘广清一起居住,共同生活。没有见过“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第四社区合同专用章”的印章。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大约5月份的一天,刘广清把我建设银行的透支卡借走了,我的透支卡可透支2万元钱,当时我收到手机信息卡被透支出2万元钱,过了一段刘广清把透支出来的2万元钱还上以后(当时手机收到还款信息了)然后把卡就给我了,事情就是这样的。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刘广清是我朋友,2011年10月份,刘广清借过我10000元钱,2012你那3月份借过我5000元钱,一共借我15000元钱。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刘广清还过我5000元钱,还欠我10000元钱。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刘广清以前在我这修过车。修的黑色本田雅阁豫J×××××。刘广清从2012年10月份到2012年年底,在我门市上多次维修车,约5000元钱,具体的想不起来了。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刘广清是一般朋友关系。他从2006年自从我认识他以后,分多长向我借钱,一共借了我36000元钱,当时我让他给我打了一张36000元钱的欠条,但那张欠条的原件被刘广清撕烂了,后来我让他给我打张20000元钱的欠条,现在欠条还在我这呢。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刘广清在俺家家门口还过我18000元钱,他还欠我18000元钱。9、中原油田与刘广清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证实:被告人刘广清于2001年7月25日与中原石油化工公分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0、中原油田第四社区管理中收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广清向被害人陈某提供的拆迁合同中的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勘探局第四社区管理中心合同专用章系假章。11、被告人刘广清给陈某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告人刘广清2012年1月16日向被害人陈某亲笔写下欠款26万元。12、书证:(1)、拆迁合同;(2)、濮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3)、调解协议;(4)、刘广清偿还被害人陈某7万元现金的证明;(5)、本田雅阁车的相关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广清于2012年2月7日将豫J×××××轿车户主尚永庆,变更为户主刘广清,车号豫J×××××;(6)、内黄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与“濮阳市诚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联系不上,与徐XX联系不上,找不到张存亮开的烟酒门市,找不到刘广清所讲提供买沙子、水泥赔五万元的工地;(7)、抓获证明;(8)、前科查询证明;(9)、被告人;刘广清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法庭示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广清辩称系经济纠纷,不是诈骗。经查,被告人刘广清冒充是领导司机的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以能够承揽到工程需送礼疏通关系为由分九次从被害人手中骗取钱财共计229000元,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并在客观上虚构事实实施了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交出财物,虽然被告人刘广清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是在其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迫于压力的情况下作出的,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被害人曾多次找被告人刘广清要钱,其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躲避被害人,其主观上有明显的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刘广清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广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卞艳飞审判员  张鹏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