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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应俊与王幸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俊,王幸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应俊。被告:王幸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俊男与被告王幸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俊男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俊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应俊男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