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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合阳县阳光汽贸公司与杨永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杨永智,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养锋,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任合阳县阳光汽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永智,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王村镇南蔡村南长巷,农民。被执行人王丹,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系杨永智之妻。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智、王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2)和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8月5日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永��、王丹偿还其本款,违约金共计40107.09元,受理费92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丹在银行有存款6200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杨永智与王丹系夫妻关系,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34927.09元未履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0001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明确且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