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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涪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邓玉琼诉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琼,袁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涪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邓玉琼,女,生于1961年12月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四川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莉,女,生于1976年4月13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邓玉琼诉被告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玉琼撤回起诉。本案应收诉讼费2500元,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