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9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桂存与孝感市春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存,孝感市春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591号原告刘桂存,男,1972年7月17日。委托代理人李绍君,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孝感市春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槐荫路1号商住房三单元301号。法定代表人余凯新。原告刘桂存与被告孝感市春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克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存委托代理人李绍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春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刘桂存诉称,2010年8月,被告与原告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太原万国城MOMA项目工程”向原告定作通风道、水泥防倒灌风帽、射流装置防火阀等产品,总价值123981元;送货方式:甲方(被告)自提,乙方(原告)代运输(运费、装车费含货款内);结算方式:通风道、风帽分三次支付工程款,第二批次发货前支付前两批货款的100%,第六批次发货前支付到六批货款的100%,最后一次发货前支付至总货款的90%;防火阀送齐前(七日内)付总款的100%,违约责任:谁方违约,谁方负责;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天按合同总款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加工生产了被告定做的全部产品,并按被告要求自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30日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可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只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尚欠73981元至今未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因合同第七条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在原告所在地管辖内人民法院起诉,为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通风道、风帽、防火阀货款73981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共计7898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春兴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春兴公司与北京贵存通风道厂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协议条款,该条款约定由北京贵存通风道厂为春兴公司加工通风道、水泥防倒灌风帽、射流装置防火阀,并对材料的型号、数量、金额、质量要求、验收方法、标准、期限、结算方式等做了约定,双方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每天按合同总款的1%作为违约赔偿金;结算方式:通风道、风帽分三次支付工程款,第二批次发货前支付前两批货款的100%,第六批次发货前支付到六批货款的100%,最后一批发货前支付至总货款的90%,防火阀送齐前(七日内)付总货款的100%。合同签订后,北京XX通风道厂依据约定向春兴公司送货,2011年7月30日,北京XX通风道厂将防火阀送齐。后双方协商价款按合同约定的123981元来履行。之后,春兴给付50000元,余款73981元一直未付。另查明,北京XX通风道厂系个体工商户,刘桂存系该个体工商户业主。春兴公司驻京备案办公地址:西城区清芷园一号C座1401室;电话:010-6757****;联系人:周建新。上述事实,有加工定做合同一份、提货单十一张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北京XX通风道厂与春兴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北京XX通风道厂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持合同书及提货单要求春兴公司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春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于防火阀送齐前(七日内)付总货款的100%,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方所主张的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春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孝感市春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桂存货款七万三千九百八十一元及违约金五千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八十七元,由被告孝感市春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克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董彤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