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文义与胡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义,胡德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34号原告:徐文义,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潘小东,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德才,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义与被告胡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文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