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志敏与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王祉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敏,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王祉絖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李志敏,居民。被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龙泽名园环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华,总经理。被告:王祉絖,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敏与被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王祉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森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