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张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张秀萍诉丁建、鲁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萍,丁建,鲁冬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685号原告张秀萍,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曹青,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建,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鲁冬霞,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萍诉被告丁建、鲁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萍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张秀萍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