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初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苏加祥与何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加祥,何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3602号原告苏加祥,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自由职业者。被告何丽,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泽腾荷旸商贸有限公司合伙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加祥与被告何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加祥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认为,原告苏加祥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加祥撤回对被告何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苏加祥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春瑞人民陪审员 钮金荣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