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8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葛某甲与葛某乙、葛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葛某戊,葛某己,葛某庚,葛某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817-1号原告葛某甲。被告葛某乙。被告葛某丙。被告葛某丁。被告葛某戊。被告葛某己。被告葛某庚。被告葛某辛。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甲诉被告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葛某戊、葛某己、葛某庚、葛某辛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方年事已高、有眼疾无法出庭应诉,且其已将座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的涉诉房屋修复为由,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150元,由原告葛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史华松人民陪审员 张中立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