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2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兴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睿智石油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兴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金台区睿智石油机械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224-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兴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新建路工业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安引平,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睿智石油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18孔桥北。法定代表人,韩会霞,经理。本院执行的宝鸡市兴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睿智石油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