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3223号原告:陈某,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李某,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犇审 判 员 李晓静人民陪审员 孙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