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毕千雯与陈四同、张建安、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千雯,陈四同,张建安,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1022号原告毕千雯,女,200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孙红莲,女毕千雯之母。法定代理人毕硕,男,毕千雯之父。委托代理人王继坤,男,西安宜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工作者,住西安市新城区建新路10号。被告陈四同,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建安,男。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千雯与被告陈四同、张建安、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毕千雯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毕千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