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蕉执行字第9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薛清玉与陈德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清玉,陈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蕉执行字第991-1号申请执行人薛清玉,女,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德俊,男,194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薛清玉与被执行人陈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蕉民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德俊工资收入银行存款人民币6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谢文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